近期,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纪委监委收到举报,反映海门某汽渡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某某、副总经理倪某等多名管理人员违规接受某船舶有限公司老板周某的旅游安排。随即,针对该举报的核查工作迅速展开。
核查组首先核查到被举报人与周某在南京和云南两地具有相同的行程。据此,核查组兵分两路进一步进行核查。核查先从周某身上取得了突破,掌握了郁某某等人接受旅游的部分证据。另一头,针对该汽渡公司分管业务工作副总经理倪某的谈话也在同步进行。
“2021年,郁某某是否带你们去过云南?”谈话人员开门见山。
“我们出差去云南进行过考察。”
“考察了什么项目?”
“参观了某某酒厂。”
“汽渡公司为什么要考察酒厂?是否有这次考察的相关材料?”面对不断追问,倪某慌了神,一时语塞。
“你看看,这是怎么回事?”谈话人员见状,把有关旅游机票预订材料摆到倪某面前。
面对证据,倪某自知无法抵赖,交代了接受周某邀请,前往云南旅游的事实。在随后的核查中,郁某某等人均对该问题供认不讳。原来在两家公司的业务往来中,郁某某一行6人受周某之邀,从海门驾驶单位公车到南京,再从南京乘坐飞机赴云南丽江、大理等地旅游了7天。
以考察名义外出旅游,相关费用是否在单位财务报支?在该汽渡公司财务账目中,核查人员找到了相关报销凭证。“相关旅游费用进行了报销,除住宿费由我们自理外,其他费用均由对方支付。”核查中,郁某某和该汽渡公司办公室主任殷某某回答如出一辙。
针对郁某某等人的一面之词,核查人员赴南京机场某酒店核查郁某某一行人等住宿费支付情况,结果显示均为周某妻子支付。
经查,接受旅游安排后,郁某某授意殷某某将云南旅游期间产生的住宿、机票等费用共计34800余元以出差名义在单位账上进行报支,其中16600元作为机票费用退还给了周某夫妇,剩余部分被6人私分或留作他用。核查期间,为减轻责任,郁某某、殷某某便与周某进行串供,企图隐瞒云南旅游过程中住宿费由周某夫妇承担的事实。
至此,事情水落石出。最终,郁某某和殷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其他违规接受旅游人员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该汽渡公司财务科负责人兼现金会计,以及总账会计因财务审核工作不到位,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此外,郁某某等6人将违规报支的钱款全部退还至单位账户,将旅游费用悉数上缴至区财政。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